贵池区工商局

中  文  名:贵池区工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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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池州市翠柏南路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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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47100

工商局简介

  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简介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省级以下工商、质监行政管理体制和改革完善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3〕24号)和《关于同意组建池州市贵池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批复》(池编〔2014〕3号)精神,设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为区政府组成部门。

  (一)划入原池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贵池区分局、池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贵池分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的职责(具体事权划分以市政府相关文件为准)。

  (二)划入设在区卫生局的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承担的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

  (三)承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授权或委托的行政审批职能和日常监管工作。

  (四)加强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产(商)品质量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监管职责。

  (五)整合行政审批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完善建立市场准入机制。

  (六)整合市场执法力量,加强和完善市场执法体系,构建市场监管长效机制,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七)整合申诉举报机制,构建统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职责的申诉举报体系,完善申诉举报网络,保护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

  (八)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区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及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起草本地区市场监督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及具体措施、办法。

  (二)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负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方面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和行政许可类工作事项。

  (三)负责全区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等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登记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承担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责任。承担企业、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用分类管理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承担全区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库的管理、维护和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

  (四)承担依法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的责任,负责监督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等经济违法行为。

  (五)负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六)承担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案件的责任,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

  (七)依法实施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督管理拍卖行为;负责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负责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

  (八)负责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依法保护商标专用权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依法保护驰名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

  (九)指导广告业发展,负责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并协调推进食品安全规划;推动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建设,按规定负责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承担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及餐饮服务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食品违法行为。

  (十一)负责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药品、医疗器械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药品和医疗器械质量管理规范、使用标志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实施;负责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十三)组织实施中药、民族药的监督管理规范,监督实施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监督管理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依法查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方面的违法行为。

  (十四)承办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负责质量宏观管理,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会同有关部门执行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或参与有关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十五)负责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负责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

  (十六)负责管理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

  (十七)承担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的责任,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的执行情况。

  (十八)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监督抽查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和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有关打假和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十九)负责认证认可监督工作。组织查处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负责对认证活动、认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二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与其他职能部门职责分工:

  (一)与区农委职责分工。区农委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该食品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区农委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切实做好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与批发市场准入管理的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与区卫生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卫生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卫生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卫生部门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卫生部门应当尽快制定、修订。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部门建立重大药品不良反应事件相互通报和联合处置机制。

  (三)与区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区商务局负责拟订全区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流通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商务局负责拟订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

  (四)与公安部门的有关职责的分工。公安部门负责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侦查工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公安部门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现食品药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公安部门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部门依法提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予以协助。

  (五)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的职责分工。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负责食品摊贩摆摊设点的监管执法工作,依法取缔在未经批准的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的各类食品摊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规划确定的临时经营场所内食品摊贩食品安全进行监管,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应当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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